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本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开展了本市涉企保证金自查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现将本市涉企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根据清理规范原则“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本市涉企保证金目录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各行政机关自行取消本部门、本单位设立的不符合要求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如确有继续保留必要的目录清单外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自行上报市政府并提请国务院批准后再执行,确保地方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的合法性,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借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原则及目录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1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

  1   投标保证金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约保证金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3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4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5   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6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7   无船承运保证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至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账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再从事此项业务后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申请事项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30日后,再办理退款手续。
  8   海员外派备用金   交通运输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海员外派备用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需足额缴纳。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在满足其他资质条件并正式递交资质申请前缴纳人民币100万元的海员外派备用金。中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用金后,向申请机构出具盖有单位财务部门印章的收据。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由中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决定,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返还申请机构。2.海员外派机构自取得资质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3.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终止并履行完备用金管理责任后,可向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
  9   海事处理担保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船舶污染损害情况确定。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需要承担上述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事故处理完毕后返还。
  11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12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商务部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人民币20万元。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实质性开展业务前,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15   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   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