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通知
ZBGS-2019-67
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利用率,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可凭银行保函等额替换与其诚信等级相应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具体通知如下: 一、房企及其控股企业连续3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凭银行保函等额替换与其诚信等级相应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保函额度外的商品房预售款按《办法》进行监管。 二、房企以诚信等级划分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比例,具体诚信等级可查看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 三、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第一阶段(工程日常进度款阶段),至少预留10%商品房预售款。A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5%的可拨付商品房预售款;B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0%的可拨付商品房预售款;C级和D级企业不能使用银行保函。 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第二阶段(封顶、竣工解除阶段),A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5%的预留额度;B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0%的预留额度;C级和D级企业不能使用银行保函。 四、保函应由已接入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的商业银行开具。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行保函》(详见附件2)的约定履行责任。 作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银行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款工作。 五、房企办理保函业务时,须向监管部门提供见索即付保函。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保函出具银行按照承诺在保函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六、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保函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监管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拨付。 七、房企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监管项目未取得《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的或在保函有效期内,信用等级下降的,应重新开立保函;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应在保函到期前10日内将保函担保金额存入监管账户。 八、房企应确保项目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不发生以下情形,否则保函出具银行须按《银行保函》的约定向监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购买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未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等相关费用,导致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 (二)项目出现质量、违约或者侵权等问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保函到期前30日内或信用等级下降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房企在保函到期前10日内未将保函担保金额存入监管账户; (四)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房企违反前款规定的,监管部门应向保函出具银行发起索赔。保函出具银行在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保函索赔通知书》后10日内,应无条件向监管部门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到监管部门指定的账户内。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用款情况分多次向保函出具银行提出索赔,直至索赔金额累计达到担保总金额。 九、房企需重新开立保函的,应按以上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月31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银行保函.doc 启用以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表.doc 同意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拨付证明.doc 保函索赔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