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2018〕18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有关要求,我 市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 一步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结合工作实 际,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通知如 下:
一、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 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 融机构提供的保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 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 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 市属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 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 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 证明等类似文件。
三、 担保品种
(一)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 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 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担保机构 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二) 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 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 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支付履约 保证金的责任。
(三)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 保证担保。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 标担保函(附件1) ”和“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附件2)”作为采 购文件的附件。
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方式,并选择担保机构 提供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品种,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人不得进行干预。
五、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我局于2014年7月24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实施办法〉 的通知》(东财〔2014〕328号)废止。
六、 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 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 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 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 保证责任的终止
-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 免责条款
- 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 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 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 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曰
附件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 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 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人民币。(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 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 \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东莞市财政局办公室(校稿:陈俊辉)
2018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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