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含各县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收取保证金
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收取施
工单位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其中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保证金的缴纳金额、退还期限等有关条款。
二、推行保证金缴纳形式多样化
鼓励施工单位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存保证金,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定投标人只能以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施工单位中标后,提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存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实行保证金缴纳差异化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且绝对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采用简易招标程序的小额工程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工程,其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10%。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对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进行差异化调整,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一)施工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其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施工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履约保证金比例可按合同金额的8%缴纳;
(三)施工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可按合同金额的5%缴纳。
四、实行保证金退还规范化
在投标单位、施工单位未出现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下,建设单位必须按约定的退还期限及时向投标单位、施工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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