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8〕6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担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三)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工程履约担保 (一)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工程履约担保包括房建市政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二)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一般可约定履约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三)房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一般可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四、监督管理 (一)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债务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有效的保后风险监控工作。鼓励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担保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各地应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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