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要求和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委会同 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以及深圳银监局等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 司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我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展区域经济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伴随行业规模扩大,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部分非融资性 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严重影响。开展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加强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对于规 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清理规范对象 本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在我市注册设立,企业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 司。 三、清理规范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内容是:不经营担保业务但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误导和欺骗公众;从事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金融活动;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 请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接本通知后,对照清理规范的重点内容立即开展如下自查与整改工作: 1.规范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严格按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予以规范,即 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工程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或“非融资担保”等字样,经营范围也应依法作出明确限定,列明具体 的担保业务种类;不经营或无意继续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名称中不应含有“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亦不应含有非 融资性担保业务。 2. 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以“担保”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 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停止并整改,并做好退款、收贷等善后工作。 根据自查整改情况,按要求如实填写《深圳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报告表》(附件,登录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 http://www.szsmb.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电子版),并于2014年8月12日前寄送我委(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二)清理规范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设立工作。我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 管局、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等部门,开展相关排查工作,按照不同情况,分类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依法守规经营的,予以保留,并规范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对无意继续经营和未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办理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或注 销手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由公司负责人亲自抓落实,安排专人开展相关工 作。(二)认真整改。根据通知要求,对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认真整改存在问题,需规范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自 行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及时报告。自查整改后,如实填写《深圳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报告表》,并及时报送我委。 对于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和无法联系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市场监管局录入异常名录。其他不配合工作的企业,将根 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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