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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300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8-19 16:30:00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激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建议》(第3005号)收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方金融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2月1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现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情况 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下称《省条例》)及《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监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自1999年开展以来,在减少城市烂尾楼现象、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房地产市场和政策环境的变化,预售款监管出现了资金沉淀量大、资金周转效率低等现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预售款使用效率,确需研究相关政策对现有的监管工作进行补充,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二、对提案中建议的回应 (一)关于建议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1.建议不再对预售款进行全额监管。 根据《省条例》第三十一条“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和《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规定,我市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全额监管,因此暂不采纳不再对预售款进行全额监管的建议,我局会在下步修订《办法》的过程中将该建议作为参考。 2.建议当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竣工备案验收表时,已无烂尾可能,应允许申请解除预售款监管。 针对该项建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了建议在项目主体工程及所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均通过联合验收后,允许申请解除预售款监管的意见。之后我局在就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条件由初始登记调整为通过联合验收这一事项征求意见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再次来函表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新建商品房核准初始登记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由于将销户条件调整为联合验收与上述法规存在冲突,因此暂不采纳该项建议。 (二)关于建议灵活调配同一法人项目间的监管资金。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及《省条例》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仅能用于本预售项目的建设,灵活调配同一法人项目间的监管资金不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在上述法规调整之前,暂不采纳该项建议。 (三)关于建议凭银行保函免除等额预售监管资金。 通过银行保函等额替换预售款,可使企业解付大量留存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较大提高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加速资金流动,盘活金融市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我局对该项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款工作方案,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广东省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来函表示,在需要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等科目放款的业务合规风险,与金融风险防控要求不符,因此不同意现阶段实施。我局将继续就该建议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 (四)关于建议制订规范便利的超出资金申请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行政服务事项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优化预售款使用核准业务办理流程,我局升级了房屋管理系统预售款使用核准模块,目前已完成系统调试工作,计划于下半年在我市中心五区(荔湾、白云、越秀、海珠、天河)实行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全流程网上办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企业申请资金时可不再前往政务大厅递交申请资料及领取批准回执,实现业务办理零跑动、不见面审批。 (五)关于建议对守诚信高信用的企业适当降低留存比例。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预售款留存比例,降低留存比例不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目前该项建议实施条件尚不成熟,我局将纳入今后的《办法》修订中加以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目前我局已启动《办法》修订工作,计划纳入2020年政府规章修订立项。我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对《办法》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条款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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