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和申请施工许可时,要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如果没有支付担保函可不发施工许可
建设企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开工前必须出示工程款支付担保函,防止拖欠下游企业工程款。
即日起,沈阳市将逐步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
没有担保函可不发施工许可
根据沈阳市建委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设工程担保制中最重要的是建设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和申请施工许可时,要出具专业担保机构等有担保资格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如果没有支付担保函可不发施工许可。
沈阳市建委表示,施工企业在施工前有专业担保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说明企业的资金实力没有问题,这也可以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同时,沈阳市还将推行建筑业企业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即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
每个分包企业在承包工程前也要进行付款担保,如果出现分包企业未按时发工资的情况,总承包企业应和分包企业协调解决。
此外,沈阳市还将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发展劳务企业打击“黑包工头”
《通知》中还透露,沈阳市将适当降低建筑劳务企业审批标准,缩短培训时间,减少审批环节,从而达到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的目的,使“黑包工头”得到有效控制。
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建设上,沈阳市建委要求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注意采集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诚信行为信息,并将不诚信信息上报,所有不诚信信息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12条措施治欠薪
近日,沈阳市建委出台12条举措,对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实行强力“制裁”。
1.在招投标活动中视该企业为有严重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拒绝其投标,或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直至拖欠问题解决为止。
案例:A施工企业在2007年建设某个大型市政工程时存在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沈阳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后,A企业在沈阳的所有工程招投标将被视为废标。
2.审批管理部门对企业停止办理相关基建手续,直至拖欠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案例:B施工企业2007年在沈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沈阳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后,在2008年停止办理B企业的基建手续。
3.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由资质管理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建议省厅降低、取消资质,或不予资质审验,直至拖欠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4.由相关行业协会取消该企业参与评奖、评优资格。
5.由市场管理部门将该企业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通过部、省、市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6.按照市场准入和清除的原则,由建筑业管理部门取消有拖欠行为的外埠施工企业在沈承揽工程的资格。
案例解读:C企业是一家山东省的施工企业,2007年进入沈阳建筑市场承揽工程,2007年在承接工程时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此建筑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今后在沈承揽工程的资格。
7.建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暂缓或取消该企业土地竞标资格,暂缓或停止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
8.建议房产管理部门暂缓或停止办理该企业商品房预(销)售手续。
9.建议房产管理部门取消该企业在每年房产交易会上的展位。
10.建议工商、税务部门暂缓或停止给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11.由省、市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12.对一些拖欠情况比较复杂,短期内不能付款的,建议政府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给被拖欠的农民工支付工资。
沈阳市建委公布12319热线,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摘自 辽一网-华商晨报 2008.01.14 邢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