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成本较高并且存在一定风险,因此,保证金制度的利弊最近成为热点话题,在保证金不会立即取消的情况下,通过保证金形式的改变对目前保证金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规避。
投标保证金包括:现金保证金、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对招标人而言,收取及退还手续繁琐,人力消耗大。众所周知,投标保证金被扣除的比例一般为项目金额的1%-2%,收取和退还涉及业务部门及采购部门诸多工作,现在条例又要求退还利息,利息的计算,利息的退还财物手续,做账,这些工作相当繁琐。
保证金存在被收取者挪用的风险,而且对是否挪用难以监控。虽然法律上明文规定保证金不允许挪用,但我们通过各类新闻报道都能了解到,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标人,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保证金挪用的现象,如果挪用的大额保证金不能及时归还,对投标人会造成损失。
保证金退还不及时,人为造成投标人财务成本提高,资金效率降低。按照国家的法律要求,招标人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同时根据目前的招标流程要求,其保证金理论上在一个月内应该已经被退还,考虑到一些意外情况,平均一个月的占压时间已经是很充分考虑的了。但在向投标人进行调研的时候我们发现,目前投标保证金的质押时间,平均在2-3个月之间,造成这种现象既有招标人主观想要拖延,也有招标人内部退还程序复杂,退还积极性不高等原因。
投标人由于需要到处参加投标,保证金交纳笔数多了以后,累计数额也是不小的。或多或少影响了投标人的现金流,一方面造成这些资金的无效沉淀,一方面在投标人资金紧张后又加大了它外部融资的成本,间接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招标人的采购价格。
了解到这类现实情况,为减轻投标企业负担,2016年6月国办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简化工程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2016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文,鼓励采用工程保证担保(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这样投标保函的合法性和优势就突显出来了。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投标保函对于招标人,收取的就是一份担保文件,退还也就是退还这份文件,与财务及企业账目无关,也不存在退还利息的情况。
保证金除非被恶意提取,否则不存在被挪用的情况,而提取手续相对正规,提取行为一定也会告知投标人,如果该项目不存在扣保证金的理由,投标人可以及时申诉,避免挪用造成的财产损失。
保函不是现金流,招标人主观上不但不会延期退还。作为一份需要妥善保管的文件,在具备退还的条件下,作为保函管理人员,一定会第一时间退还掉以免除保管责任。
投标保函开具的成本并不高。鉴于投标保证金被扣除的概率不高,银行对此类保证金的条件要求其实不高,和我们理解的信贷额度还是在制度及押款比例上有相当大的区别,另外已经有一些企业通过与银行的合作,通过提供银行的信用担保等方式推出相关的金融服务,这些都会大大降低投标人的资金占压数量。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业主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
总结:投标保函是投标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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