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积极推进保函制度,多快好省解决保证金滞压问题

记者从江苏省住建厅获悉,5月21日,江苏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个结合本省实际、细化国家推行的工程担保制度的文件。

《意见》将于6月21日起施行。

江苏是建筑业大省,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但建筑市场也存在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工程欠款欠薪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2019年6月,住建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以此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率先出台《意见》细化要求,推动工程担保制度的落地。

《意见》区分项目投资的性质,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规定其应当实施全部工程担保;对其他工程项目,除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外,鼓励其实施其他类型的工程担保。

《意见》明确,工程担保的方式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这5种,每种担保均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企业可自主选择。为减少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意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

关于投标担保,《意见》明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也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方式。

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意见》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明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意见》规定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竣工交付前,向发包人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3%;同时明确,履约担保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相应责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意见》规定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强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意见》规定,对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施浮动机制。合同履约情况良好的,可降低担保比例,对因发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无法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会事件的,可以相应提高担保比例。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江苏结合本省实际,率先出台工程担保落地政策,并区分项目、明确方式、细化要求,这为江苏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抓手。《意见》的出台实施,对在疫情影响下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实现建筑行业稳健复工复产、贯彻执行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均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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