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63号建议的答复建建复字[2017]99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63号建议的答复

陈雪萍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资金有效监管 近年来,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我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严禁政府工程垫资施工。2006年,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二是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就建设单位落实建设资金做出规定: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建筑工程许可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文件,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严禁垫资施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二、关于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始终把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政策文件。为解决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界定不清、定性不准以及处罚依据不足等问题,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明确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依据,方便认定和操作。二是开展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2014年9月,我部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作为两年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地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我部,我部定期汇总统计全国各地建筑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并进行通报。三是开展重点督查。两年以来,我部每年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抽查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公开曝光。截至目前,对47个项目下发了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对其中情节较重的32个项目进行了通报,并在部官方网站上公开曝光。 下一步,我部将着力做好3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二是加大曝光宣传力度,对查处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一些典型案例在主流媒体上曝光,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文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文件。 三、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组织起草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明确提出了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用工主体责任。规定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二是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行为。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与自有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 下一步,我部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继续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保参保率,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推进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是继续做好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和法律法规意识,使每个农民工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部分地方在清欠工作中探索出的一种应急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目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范围趋于扩大化。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但绝大多数地区实际是对每个企业或者每个施工项目普遍收取工资保证金,存入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有些地区甚至存在省、市、县层层重复缴纳的现象,造成为防治少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大多数未拖欠工资企业都要缴纳保证金,“一家拖欠、万家买单”的局面。同时也为日后保证金返还、利息归属和支付造成困难。据了解,目前工资保证金沉淀严重,使用效率低,占用了企业现金流,增加了守法企业负担。因此,2016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下一步,我部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要求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研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和返还等具体措施,实行差异化缴纳。 五、关于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 国办发[2016]1号文件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同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行为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及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曝光度,在招投标、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企业予以限制。 感谢你们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