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中常见的词条解释

一般保证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2款)。 管户权

是指在客户第一次与银行合作办理担保业务,且有实际的业务关系时,在银行业务系统中生成记录,管户权是其中一项,管户权默认为办理此项业务的所属银行。例如:某某建筑公司已经在建设银行振华支行办理过授信业务(开立保函),现在又转到建设银行国通支行去办理授信业务,国通支行就不能办理此业务,这是银行为了更好的管理,避免银行之间内部摩擦和业务混乱。 分离式保函

是指银行应申请人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指定的被保证让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独立保函

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只有当事人有明确的承担独立担保的意思,才能认定某一个保函为独立保函,担保合同明确约定”见索即付”或”无条件和/或不可撤销”等内容的,一般应认定为独立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是担保人凭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支付某一规定的或某一最大限额的付款承诺。 “挂靠”

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